本人周旭钰,系荥经县教师小区8栋2单元12号业主,车牌号为川TSZ520。因与教师小区业委会成员协商未果,现被迫向上级部门反应此事。具体事宜如下:
2025年8月14日上午10时35分,本人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车位。取车时发现车辆右侧车门被其他车辆刮花,造成车辆漆面损伤,需维修处理(预估维修费用600元,后续以实际维修票据为准)。
事发后,本人及时向管理方申请调取事发时段该区域监控录像,以期查明肇事车辆信息,但贵方提供的小区监控设备无存储功能,无法提供相关录像资料,导致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
本人作为小区业主,已按管理方要求缴纳车位使用费、管理卫生费共计460元(缴费凭证编号NO.5736126),贵方作为车位收取方及小区公共区域管理方,负有对小区内车辆停放安全的合理管理义务,包括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以实现安全监管功能。现因管理的监控设备无存储功能,未能留存事故相关影像,导致本人无法追责维权,管理方对此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8月14日,教师小区业委会答复,让我回去等待业委会成员协商结果,再联系我;8月19日再次主动联系李增慧主任,答复无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