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前进镇双龙村(原红岩乡金龙村)村民,2018年因修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本村的部分农田,政府给予了土地补偿和青苗费。但是18年之前征用土地的也是相同的补偿标准,并且还购买了社保。请问为什么我们被征用土地后没有购买社保。之前镇上有派工作人员到村上征集我们的意愿,说是要报到省上,我们都填写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述求,但这么长时间过去了却没有半点回音。请问这种因国家有政策而立项的修建征用了土地的情况,符不符合购买社保的政策。我们的地方政府还会不会为我们这种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如果要买,我们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或准备什么材料,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如果再拖延,我们的一些村民就超过60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