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川矿矿部拆迁协房屋未按拆迁协议给予房屋一事
尊敬的领导:
你好领导,我叫张卫真,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6日,现住石棉县河北路二段岩子村(公租房)。联系电话:18981630707。此次来信主要是因为原矿部拆迁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房屋分割问题,向您反映并请求协助。
我们家位于原来矿部84幢1单元2楼4号。建筑面积70.07平方米,此房屋产权写于我父亲张克勤名下,我父亲和母亲王秀芳于1946年结婚,此房屋属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于1987年春节开始就一直居住在此房屋,1997年根据石府发(1997)100号文件:“关于房改售房中部份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办法”的规定,签订了购房合同,此房屋剩余的45%产权以2522元购买。我父亲有这个名额可以取得此房屋剩下产权,所以也是写的他的名字,但这45%的产权是我用2522元购买的。我的两个哥哥都是在外地,没有在此房屋居住过。他们是听说拆迁了,以为有大笔的拆迁补偿款,想在其中分走一杯羹。此房屋拆迁之前,我们家一家三代人都是在这个房屋居住的,我的妻子、我的女儿都是在此房屋一直居住的。
在此房屋拆迁过程中,我遭遇了严重的困扰和不公正待遇。
我与拆迁办曾签订了一份明确的房屋拆迁协议,协议中详细规定了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分割方案,然而在拆迁办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规的问题,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我的父亲在拆迁的时候还没有去世,去世时间是2021年7月17日,还不属于遗产,拆迁办不审查我两位大哥是否有资格就随意让他们在协议上补签字,何况签字的“张卫国”不是本人签字的,是他的儿子来代替他签字的。我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抗议。首先,此房屋是我长期居住的房屋,当时拆迁的时还没有成为遗产,其次,即使现在是遗产,存在遗产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不是由拆迁办单方面决定暂不予分割。我作为房屋合法居住者,有权要求拆迁办按照协议进行房屋分割。通知缴纳购房款,也是拆迁办通知我去缴纳的,如果拆迁办认为房屋存在争议,怎么不通知我的两个兄弟也来缴纳购房款呢?
因此,我恳请贵部门能够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要求拆迁办立即停止对房屋的不当处理,并严格按照我们签订的协议进行房屋分割。同时,我也要求拆迁办对我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向我道歉。我深知,作为普通居民,我们在面对拆迁这样重大的问题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希望在贵领导、部门的帮助下妥善解决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