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事实:
本人于2023年7月5日入职四川盛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9日正式离职,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1月工资,2025年2月19日收到工资条,本人查看工资条发现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以“业务线考核”为理由扣除1000元,当日与工资核算人员了解,微信聊天回答本人“你有1000罚款”,查询工资条可见还有绩效考核奖扣90元,税前应发工资5108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到手应为4462.04元,实际公司发放工资为3462.04元(详见工资条)。
2025年2月19日,本人得知该1000元考核罚款为审计部部长田原负责,与田原第一次电话沟通,要求查看对本人的考核文件,并要求其给出考核罚款理由。田原安排审计部莫江业与本人沟通,莫江业在与本人的钉钉聊天中回答“之前初步罚款500,领导要求重罚”,后只是提供“考核意见”截图(该截图缺乏公司盖章及考核时间显示),并没有提供对本人的考核通报文件。
2025年2月19日本人与石棉县劳动监察大队电话沟通后,建议本人与公司先沟通。
2025年2月20日,本人与田原第二次电话沟通,要求提供对本人的考核通报文件(具有公司盖章及考核时间的页面),口头答应给考核文件,实际未给复。
2025年2月21日本人与田原第三次电话沟通无果后,本人钉钉发消息给田原,确认公司处理结果是否不改变,田原已读不回,后第四次田原未接通电话。
2025年2月24日,在联系不上公司后,本人再次电话联系石棉县劳动监察大队,对本人情况进行反应。
2025年2月27日,未收到公司任何反馈,本人再次电话联系石棉县劳动检擦大队。
理由: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直接克扣本人1000元,聊天沟通中皆以“罚款”为理由,只书面使用“考核”,该行为实际为罚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请求事项:
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单方面克扣本人1000元,现本人要求公司退还本人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