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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件编号 2025263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写信时间 2025-08-26
信件标题
叉车式AGV是否是特种设备
信件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

咨询一下以下两种情形:叉车式AGV是否是特种设备(有门架、有提升功能),是否需要备案?(实物照片见附件)


①该AGV是自动运行,需要人工干预时均为远程控制

②该AGV是自动运行,需要人工干预时需要手柄控制,非远程控制。


盼回复。


办理情况
  • 尊敬的张从兵

    您好您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箱(编号20252630反映的式AGV是否是特种设备”事项收悉现回复如下:

    1.您的主要诉求:式AGV是否是特种设备,是否需要备案

    2.回复我国特种设备监管按照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代码5110为叉车品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2条:“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对叉车进行了释义。

    请您根据目录和相关出厂资料进行界定,如仍然不能界定,可以携带有关设备出厂资料至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对于纳入特种设备监管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该进行首次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N1),并在日常使用中落实使用主体相关责任。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经办人:谢强,电话:2820733。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9日


    办公室   2025-08-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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